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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
洪府廳發〔2016〕107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經市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6年10月1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融資擔保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江西省《關于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52號)精神,進一步提升我市融資擔保行業服務中小微企業的能力,以緩解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問題,使該行業在實現全市經濟大發展目標中發揮更大作用,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
1、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展業務。對當年為我市中小微企業的貸款擔保額超過其注冊資金且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基準利率50%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按照當年為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額的0.5%給予補償,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最高補償額不超過80萬元;對為我市中小微工業企業貸款擔保的,在享受原風險補償的基礎上,再按實際發生額的0.5%給予不超過80萬元的風險補償。
2、對風險控制制度完備、社會效益優良、年代償率不高于2%的融資擔保機構,按其當年為企業提供的擔保貸款總額進行排名,前五名各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不斷強化對融資性擔保行業的服務與監管
3、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操作規范、制度健全、風險控制能力強、誠信度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給予降低保證金比例,并適當放大擔保倍數。
4、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建立擔保期間被擔保人相關信息交換機制,及時共享項目運營及風險預警信息,協作追償代償債務,共同防控和化解風險;要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根據項目風險程度、申貸企業和承保機構資信等級,建立和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5、督促融資性擔保機構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配備相關專業人才,建立專業評審和內部風控體系,加強保前、保中和保后的風險控制,確保擔保資金運行安全,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6、融資性擔保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等相關政府部門的規定,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范操作程序、強化資金管理,不得向社會集資、不得向社會直接發放貸款,對違法、違規經營的擔保機構,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查處。
7、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出現逾期的貸款,屬于擔保機構代償的部分,擔保機構應根據與合作銀行的約定,及時履行代償義務。
8、為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的融資作用,鼓勵企業通過擔保擴大融資額度,從2016年起,市財政每年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速度快且通過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不超過其實際繳納擔保費用的8%進行保費補貼,每戶企業的最高保費補貼不超過10萬元。
三、不斷優化擔保行業的發展環境
9、保障擔保機構在辦理擔保業務時依法查詢被擔保企業的工商、質監、稅務、國土、房產、統計、海關、法院和安監等相關信息,融資擔保機構在辦理土地、房產、車船、設備等反擔保抵押物登記時,相關登記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其辦理登記手續,且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質)押物進行強制評估。
10、支持人民銀行等部門加快推進將擔保公司和企業擔保信息全部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企業貸款逾期由擔保機構代償的,應予以記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融資擔保機構提供企業信貸信用信息、個人信用信息及其它方面的信息支持。
11、支持和鼓勵擔保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業務培訓、行業操作規程制定、理論研討和對外交流等工作,逐步推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實現融資性擔保機構信用信息定期發布,并從資金和業務指導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2016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時效為3年。2009年6月16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洪府廳發〔2009〕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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