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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寧德市國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7-12-20   瀏覽次數:

各所出資企業,縣(市、區)政府、東僑開發區管委會國資監管機構:

為促進國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市政府〔2017〕15次常務會議紀要要求,現將《寧德市國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年9月8日

寧德市國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盡職免責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國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國有擔保機構)業務風險管理機制,促進擔保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盡責,推動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體系的若干意見》(閩政〔2016〕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國有擔保機構盡職免責工作是指我市轄區內國有擔保機構在擔保(再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經過有關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擔保機構及相關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市轄區內國有擔保機構在擔保(再擔保)業務辦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機構及其負責人、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直接辦理業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擔保風險免責的范圍為:出現代償損失的擔保(再擔保)業務。

第二章  盡職要求

第五條  國有擔保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規范,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擔保(再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做到“盡職要求”有章可依。

對國有擔保機構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盡職要求:在履行各自崗位職責過程中,能夠按照行業規范和擔保機構內部業務規章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內容、方式、手續實施規范化操作,且不存在違反對擔保機構忠實義務的行為。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要求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無確切證據證明工作人員違反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操作流程完成相關操作或未勤勉盡職的。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不良資產形成,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后及時揭示風險并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的。

(三)擔保業務本金已還清、僅因少量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關工作人員無舞弊欺詐、違規違紀行為,并已按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

(四)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存量擔保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措施減少了損失的。

(五)在檔案或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和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擔保業務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經上級決策后業務仍予辦理且形成風險的。

(六)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理情形。

第七條 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存在以下失職或違規情節的,不得免責:

(一)有證據證明擔保業務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與企業內外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的。

(二)在擔保業務中存在重大失誤,未及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管理、財務、資金流向等各種影響還款能力的風險因素的。

(三)在擔保業務辦理過程中向企業索取或接受企業經濟利益的。

(四)有證據證明擔保業務工作人員因主觀原因違反內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規定流程完成相關操作或未勤勉盡職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特殊情形的問責要求。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有證據證明擔保機構負責人或評審會成員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隱瞞事實或違規辦理業務,工作人員對此明確提出了異議的,擔保機構負責人或評審會成員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并視具體情形,可對該提出異議的工作人員予以免責或部分免責。

執行盡職免責后,若有證據證明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存在主觀、故意隱瞞行為的,應當對其追加責任認定。

同一業務工作人員應對多戶不良擔保(再擔保)業務承擔責任的,應當統一考慮、合并問責。

第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指定要求國有擔保機構辦理的擔保(再擔保)業務,出現風險造成的凈損失,如無確切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有過失的,對相關責任人和部門應免除全部責任。

第四章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和結果使用

第十條 國有擔保機構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小組一般由公司監事(會)負責人牽頭,公司紀檢監察負責人,審計、財務、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等(應當回避的當事人除外)和部分股東代表組成,報股東會審議確認。

第十一條 國資監管部門根據出資人職責對國有擔保機構的盡職免責工作實施監督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

第十三條 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的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評議人)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議工作。

第十四條 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盡職免責調查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及必要的談話、核實等現場方式。調查情況應作為盡職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盡職免責調查結束后,工作小組應當在審核評議結論的基礎上形成相應的盡職評議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和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需要改進、不盡職等3類。其中,需要改進是指被評議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職責,但仍需改進,發現的不足不是導致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較大損失。

第十六條 形成盡職評議結論前,工作小組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注明原因和送達時間,并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工作小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不予采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七條 工作小組應以被評議人簽字確認的事實認證材料及書面說明材料和盡職評議組織的評議結論為參考,對被評議人作出責任認定。責任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需要改進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八條 責任認定結果應在公司內部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

第十九條 責任認定結果作為公司內部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因素。考核評價結果與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二十條 對國有擔保機構的考核評價,取消盈利要求,重點考核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的規模、覆蓋面、服務情況、擔保放大倍數和公司內部管理、風險防控等內容。考核評價結果與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掛鉤。

對寧德國有投資再擔保有限公司的考核不納入市國資委對市國投公司、交投集團和城建集團等市級出資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內容。市國投公司會同有關出資人對寧德再擔保公司進行獨立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寧德再擔保公司享受政策支持、資金補助、薪酬待遇的基本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國有擔保機構應按照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依照本指引,修訂完善本公司擔保(再擔保)業務代償損失的相關責任部門、責任人的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工作規程和責任追究制度,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發展管理的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更新。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寧德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試行一年。

抄送:市經信委、財政局、工商局、銀監局、人行,市國有投資再擔保有限公司

寧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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